发布时间:2022-09-21 21:47:00 | 浏览:1016
案件摘要
H先生驾驶车辆在肇庆禄步路段发生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本车无责任,对方车辆全责,对方车上有人员受伤,要求无责方H先生赔付伤者医疗费用,对于无责仍要赔付的要求,H先生认为并不合理。
案例分析
此次事故,H先生与对方车辆发生碰撞,对方车主为全责方,对方车上有人员受伤,故向无责方H先生索赔无责人伤,H先生表示其车辆无责,不明白为何还要赔付有责方的医疗费。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八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80000元;
(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8000元;
(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四)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8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8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和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和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
所以被保险人即使无责任,也应在强制险范围内承担保险责任,并且无责方交强险赔付记录不计入出险次数,不影响后续交强险保费浮动系数。
案件来源:中国人寿财险广东省分公司
文章来源:广东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