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09-30 23:30:00 | 浏览:1061
七天无理由退货退款
网购七天无理由退货是法律赋予消费者的“后悔权”
但商家却以“已拆封商品不得退货”为由处处限制
已经拆封的商品真的不能退货吗?
案例一
陈某花2000余元网购了一款水暖毯。陈某购买时,商品展示页面提示:水暖毯“支持7天无理由退货(使用后不支持)”。陈某收到商品后进行了拆封,而后七天内向商家提出了退货申请,却被商家以商品使用过为由拒绝退货。陈某为此将该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涉案商品并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不适用七日内无理由退货的商品,且商家在商品销售必经流程中也没有设置显著的确认程序,因此其以所购商品已经使用为由,拒绝按七天无理由退货处理于法无据。
(图源于网络)
案例二
顾某通过某电商平台花7000余元购买了一台富士相机,试用后感觉不符合自己的操作习惯便申请了“七日无理由退货”,被商家拒绝引发诉讼。
法院认为,顾某认可购买的富士相机并无质量瑕疵,仅因该相机不符合其日常操作习惯而申请退货退款,但其退回的相机因其试用在相机电池和内存卡上均留下触点,明显影响商家对该相机的二次销售。因此未支持顾某退货退款的请求。
文章来源:
同样是网上购物
为什么???
案例一 法院支持退货退款,案例二法院却不支持呢?
法律规定消费者退回的商品应当完好。对于商品完好的标准,在2017年颁布的《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明确退货商品视为“完好”的标准,即“商品能够保持原有品质、功能,商品本身、配件、商标标识齐全的,视为商品完好”,但当中并不包括商品包装。
今年3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正式施行。《规定(一)》第三条明确规定了:消费者因检查商品的必要对商品进行拆封查验且不影响商品完好,电子商务经营者以商品已拆封为由主张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无理由退货制度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结合相关条款,是否拆除包装已经不能成为判断商品完好的唯一指标。在《规定(一)》实施之后,只要不影响商品的完好,即便商品已经完全拆封了,商家也不得再以商品已拆封为由,拒绝退货。但网购电子产品需格外谨慎。根据《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电子电器类商品“不完好”的判定标准包括“有难以恢复原状的外观类使用痕迹”“产生激活、授权信息、不合理的个人使用数据留存等数据类使用痕迹”。案例二中,正是因为顾某的试用在相机电池和内存卡上留下使用痕迹,法院并未支持其诉求。像手机、相机之类的电子产品,鉴于其特殊性及普遍消费习惯,二次销售对此类产品的完好性要求较高,消费者在网购此类产品时,验货的过程要格外谨慎,建议消费者在网购电子产品前先行在线下进行试用。
七天无理由
退换货适用条件
1.不属于不适用无理由退货商品的范围
绝对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的商品:①消费者定作的;②鲜活易腐的;③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④交付的报纸、期刊;
如果在购买时经过了消费者的确认,就可以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①拆封后易影响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拆封后易导致商品品质发生改变的商品;②一经激活或者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③销售时已明示的临近保质期的商品、有瑕疵的商品。
2、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商品能够保持原有品质、功能,商品本身、配件、商标标识齐全的,视为商品完好”;“消费者基于查验需要而打开商品包装,或者为确认商品的品质、功能而进行合理的调试不影响商品的完好”。
3、符合规定的退货程序。应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向网络商品销售者发出退货通知。
文章来源: 广东昊驰律师事务所